pH值基数是如何确定的?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九条“禁止利用渗井、渗坑、裂隙、溶洞,私设暗管,篡改、伪造监测数据,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”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”和第(三)项“利用渗井、渗坑、裂隙、溶洞,私设暗管,篡改、伪造监测数据,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”的规定进行处罚。按照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(2018年版)的规定,对于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,在确定违法程度、违法情节及适用裁量适用标准时,要以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比例为依据。在本案中,企业排放的废水pH值超标,这就涉及到pH值基数的确定问题。 然而,在《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676-2007))中规定的pH值排放标准为6~9,并非固定值,而是一个跨度值,也就是说只要排放的废水中pH值在6~9之间,就属于正常值,均属于达标排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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